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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罕见的故意错判的民事案件

2022-02-10 11:07  来源:未知   浏览数:
瓦房店木材经销站诉陈忠玉拖欠货款案 被害人(一审被告):陈忠玉,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明星路2栋,系辽阳县有色金属厂退休工人,原系辽...

瓦房店木材经销站诉陈忠玉拖欠货款案

被害人(一审被告):陈忠玉,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明星路2栋,系辽阳县有色金属厂退休工人,原系辽阳县沙岭镇木器厂厂长(集体经济组织)。联系电话:0419-7171625,131307473490,原瓦房店红光木材经销站经理部大海于1994年诉陈忠玉拖欠木材款纠纷一案,是一起地地道道的错案。

一、案件的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忠玉在1986年至1990年4月间由辽阳县沙岭镇政府任命为沙岭镇木器厂厂长。在此期间,沙岭镇木器厂和大连市红光木材经销站(简称“木材经销站”)购买多次木材。在购销中,双方曾联办胶合板厂,“木材经销站”仍欠沙岭木器厂设备、材料、运费、办公用品等即132007.91元,实际拖欠“木材经销站”16.4万元,买木材中双方均有拖欠款(见证据二《还款协议书》、《问题纪要》1页一8页)。沙岭木器厂于1990年解体,我陈忠玉参与清算后于4月离

开该厂,转到县物资局工作。1994年“木材经销站”经理部大海将我陈忠玉状告到辽阳县人民法院,我方知吃了官司,到法院执行时,企业已解体7年。沙岭镇木器厂是镇政府所属集体企业,诉讼主体应是镇政府。以上系客观事实,如果有伪,我愿负法律责任。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事实,无一份证据证明就写在判决书上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从本案立案开始,在诉讼过程中,“木材经销站”法人代表部大海曾在信中承诺:“余款送给辽阳县法院”(见证据一第18页)。于是辽阳县人民法院作出(1994 )辽经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104号判决”),在“木材经销站”无诉求违约金的情况下,判决我陈忠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作为法院的好处费。台仔大海按自己的承诺,先给辽阳县法院送去10万元,交给法院执行庭法官罗庆弟(见证据二第19页)。

1、主体错误。

一审“104号判决”无任何证据证明沙岭木器厂是我陈忠玉个人企业。有大量的证据,如书证:营业执照、资金证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见证据一1}3页)、原镇党委书记赵文涛和镇政府办公室主任李玉峰、工商所长张玉利、农业银行营业部主任胡景贵等人的证言,以形成一个证明体系。证明沙岭木器厂是集体经济组织,设备靠调拨,资金靠贷款(见证据二第1116页)。

2、对事实认定错误。

“木材经销站”为诉讼所需,规避法律的时效规定,单方伪造所谓陈忠玉在1993年10月10日偿还木材款“400元的票据”(见证据一第4页),此伪造事实,业经一审法院<2000)辽经重字第13号判决所认定,但具体判决中仍未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仍按一审“104号判决”认定。从一审、二审直至“省高院”提审判决,仍给予认定。决意把债务转移到陈忠玉个人身上。一审原告拖欠沙岭镇132007.91元,有证在卷,一审没有认定。

3、程序违法。

一审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我陈忠玉并非“下落不明”,且家中有人,法院为了剥夺我陈忠玉诉权,制造“打一面官司”的环境,以缺席判决。判决书一直没有给我陈忠玉,一审“108号判决”在一审卷宗中也没有“公告送达”的记载,对我陈忠玉的房产等附属物予以强制执行。10个月以后我通过记者才要到一审判决。1996年4月,辽阳县法院法官罗庆弟伙同涉案人员时丽娟拿着无效的裁定闯入我家。我儿子陈宏向罗法官要判决书,被罗法官打伤致精神病(见证据一2526页),现已离家十八年之久,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三、执行违法

如上错误的一审判决,证明行为的违法,表明目的的违法,致使在执行中错上加错。一审法院在强制执行我房产时,以无资质资格的房产交易所以最低价格评估55.8840万元执行。后当时辽阳县物价局评估事务所评估147.8176万元C613.3m2)。一审法院不采纳有效评估,我的房产以低价转卖给时丽娟,当时租我陈忠玉的房屋李剑也要买我被执行的房产,法院为了卖给时丽娟,就从执行我房屋折款中给李剑7万元(见证据三第5页),时丽娟以廉价占有我房产后,将李剑租用我的房子被时丽娟高价出卖40余万元。并将我陈忠玉未经评估的门市房147.6耐、板房50 m2及附属物:冷库、地窖及无照房116 m2,以上财产总价值407.8万元一并无偿给了时丽娟,并造成我陈忠玉租金损失156万元,总计除我陈忠玉楼被执行外,还造成我陈忠玉563.8万元经济损失。按现行房产价格,我陈忠玉被执行房子已达700余万元,未评估的房产也达560余万元,我的损失十分惨重。

四、明知错案,知错不改

辽阳县法院刘振民法官再审后向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是讲:“本案应该改判,但已经执行,如果重判,法院善后工作太多,带来一系列后患,所以应维持。”与会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同意!”可见辽阳县法院明知是错判,知错不改。

五、错案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腐败

错案的发生,并非业务素质问题,是金钱的诱惑力益的驱动,是审判作风问题,是司法队伍腐败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1、违背立案规格,拘情立案。

一审原告的代理人王湘杰退休前系中共辽阳市政法委副书记。从本案立案时,无任何证据所能证明我陈忠玉个人与一审原告存在购销木材的事实。“立案”明显不符合《民诉法》第121条的规定,之所以能够立案,后又出现“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违法事实,并非偶然,可见王湘杰这位虽已退休的老领导的影响力不可低估,也透视出预先策划的必然结果。

2,询私必然枉法。

从本案出现的严重违法办案,是金钱的诱惑力,腐蚀着司法队伍。从涉案的几个行乎左右的关键性人物的腐败事实中,可窥测出一二。

C1)卢敬纯。在本案立案、一审时,是辽阳县法院院长。本案非法受益人时丽娟(民族驻园女老板)在该驻园明

铺夜盖终日鬼混,证人闰振家充分证明(见证据一第17页)。

我陈忠玉的楼房以40余万元在强制执行中转卖给时丽娟,绝非偶然的。在卢任职期间,接受辽阳县“山花服装厂”购销员王永庆五万元败露后,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C2)院长刘奎臣。卢敬纯调任“市中院”副院长后,刘奎臣接任该院院长。此时本案正处在对我陈忠玉强制执行

阶段。我陈忠玉提出执行回转申请,是这位刘院长安排的刘海波律师,为其代书(其妻的申诉材料也是出于}}1海波之手)在申诉材料中泡制了沙岭木器厂“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此言被法院抓住不放。后受良心谴责,曾证实自己主观毛病(见证据一第17页刘海波证言),但法院仍视而不见。这个刘院长,后调任“市中院”刑二庭任庭长。因办理一起强奸案受贿二万余元,犯受贿罪,判三缓三。

C3)高晓光办错案“有功’夕。实践证明,高晓光主办本案,大量事实证明是错案。凡年前,在一个星期日高晓光带着小姐开着法院的车,到辽阳县黄泥洼镇街里去潇洒时,因在车内与小姐有不轨行为时,将等车在路旁的群众撞死二人。事后法院给付60余万元了事。而高晓光不仅没受到任何处分,还晋升为庭长。

C4)二审的终审判决承办人马秀奎,也是个不法分子。马秀奎是何许人也?他以职权奸污女当事人,被人将“精子冻上”告发到市公安局,轰动辽阳市广大群众。曾被关押多日后,不知何故,没有以强奸论处,按司法解释是应当以强奸论处的。

综上,一审判决在诉讼中受原告承诺,拘私枉法,收受贿赂,在认定事实上,以假乱真,以虚代实。而二审仍依葫芦画瓢。提审判决中,无视“省高院”决定提审的裁定,来个180度大转弯,丧失审判监督职能,所认定的事实完全照抄、照搬二审“17号终审判决”,采纳不实之词,对我陈忠玉提出的一系列证据不予采信,也不申明不予采信的理由。而对采信的证言又暗箱操作,没有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特别指出的提审判决,在 2012年7月10日开庭审理,2013年12月29日方向我陈忠玉宣判,无故超审限一年余,严重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07条之规定。更令我陈忠玉十九的申诉,最后得到“44号提审判决”,驳回我的诉求,合法权益仍在被非法侵害之中。我在无路可走,在绝望中恳请各位领导者予以关注,以期正本清源,昭雪我的冤案。容后多谢诸位!

被害人:陈忠玉

二O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原文来自天涯社区:http://bbs.tianya.cn/post-828-58661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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